劳动合同丢失
厂方做了大量工作的无劳动合同案判决书
发表时间:2010年08月04日
关键字:二倍工资,补签,履行完毕,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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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厂方辩称:没有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故意,每个员工入职时均有专人负责签订劳动合同;人事变更、资料室搬迁等原因造成劳动合同丢失;发现部分员工没有劳动合同后立即召开高层会议;已要求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应再追究;员工没有经济损失;更搬出劳动站出具《证明书》证明人事资料丢失。综上,厂方不用支付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劳动者胜诉,一审劳动者胜诉,对一审判决满意。厂方没有上诉,并履行了判决。
案情简介:厂方辩称:没有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故意,每个员工入职时均有专人负责签订劳动合同;人事变更、资料室搬迁等原因造成劳动合同丢失;发现部分员工没有劳动合同后立即召开高层会议;已要求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应再追究;员工没有经济损失;更搬出劳动站出具《证明书》证明人事资料丢失。综上,厂方不用支付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劳动者胜诉,一审劳动者胜诉,对一审判决满意。厂方没有上诉,并履行了判决。本律师担任员工劳动仲裁及一审代理人。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第 三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东三法民一初字第270号
原告:东莞船井电机厂,营业场所:东莞市黄江镇长龙村机龙工业园。
负 ……此处隐藏2512个字……原因,造成人事资料丢失”。两原告对此辩称提供《证明书》拟证明。该《证明书》系由东莞市黄江镇长龙村劳动服务站出具,从证据性质看属于书面的证人证言,两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并未向本院申请证人出庭,亦未有“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而且该《证明书》亦证实原、被告之间订立过劳动合同,两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两原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据此,两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两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2008年9月4日至2009年8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711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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