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劳动合同

时间:2023-06-09 22:22:17
用人劳动合同(汇编15篇)

用人劳动合同(汇编15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用人劳动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用人劳动合同1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当前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是甲方从公司借调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借款期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由__________________派遣至甲方

二、在甲方借款期间,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完成甲方交给的任务、、如乙方严重违纪,甲方可随时终止本协议,并通知

三、甲方承担乙方的工资,标准为人民币

……此处隐藏20010个字……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单位对之不予理睬,请问李某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

首先,李某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双方关于工资待遇的约定合法。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对李某的工资进行调整,李某当时没有提出异议,此后双方按照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履行。故可以视为双方就工资待遇的变更达成了一致意见。

其次,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有权就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调整问题,与李某进行协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资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说明双方就变更工资待遇的内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据此,公司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公司坚持变更李某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导致李某不能提供正常劳动。鉴于李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可以视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最后,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效,不能把李某不来新岗位上班,视为旷工行为。李某没来公司上班,是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后,其原工作岗位已不存在,又不接受公司为其安排新岗位的工资待遇而造成的。在双方对此问题没有取得一致性意见之前,如果李某在新岗位工作,就会造成李某接受公司安排的事实,出现对李某不利的法律后果。可见,李某不来公司上班的原因,公司是知道的。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旷工。公司作出李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

其于以上理由,李某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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